更新时间:2025-07-18
地区:广东
分类: 页面UI设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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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条款号 |
原文 |
现文 |
1 |
第五章 技术条件(工程建设标准) |
详见原招标文件 |
补充以下内容: 三、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具体要求和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使用要求 3.1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在开工前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备案。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内容有调整的,应当及时报告接受备案的部门。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工程概况和施工单位基本信息;(2)建筑垃圾产生量与种类;(3)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收集、综合利用、污染防治的措施和目标;(4)需要外运的建筑垃圾种类、数量与运输的时间、路线、方式和运输单位;(5)建筑垃圾回填、消纳、综合利用场所名称;(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3.2建筑垃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类,实行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3.3施工单位应开展建筑垃圾分类和合法装载,并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报送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台账,分类收集、贮存和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混合已分类的建筑垃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的产生量与种类、清运时间、最终去向等信息在施工现场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4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建立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台账;(2)不得将工程渣土、工程泥浆与其他建筑垃圾混合运输;(3)保持运输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的行驶记录、卫星定位等电子装置正常使用;(4)运输过程中保持运输工具整洁,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有效措施防止遗撒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倾倒、抛撒建筑垃圾;(5)按照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确定的时间、路线、方式、场所进行运输。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船舶应当符合相应的载运技术条件。建筑垃圾处置场所为陆域的,不得采用开底式船舶运输建筑垃圾。 3.5工程泥浆应当在施工现场进行脱水固化处理。施工现场不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罐装器具密闭运输至依法设置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进行处置。水上工程中依法无需经脱水处理的除外。 3.6建筑垃圾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优先就地就近利用:(1)工程渣土及脱水后的工程泥浆优先用于土方平衡、矿坑修复、环境治理、烧结制品及回填等;(2)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优先用于生产再生骨料、再生砖、再生砌块、再生沥青混合料等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具备现场综合利用条件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建筑垃圾现场综合利用。 3.7施工单位严格遵守并执行《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
2 |
二、投标须知修改表 |
11.2.3项目管理机构配备。 (1)投标人应列出该项目工程的施工组织机构构成和画出机构框架图及其负责人(见本招标文件第四章 “技术标投标文件格式”格式六); (2)投标人应详细列出该施工组织机构中主要成员的名单、简历资料、职务职称和在本项目中拟担任的职务等资料,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扫描件(见本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标投标文件格式”格式七《项目管理部组成人员配备表》、格式八《主要人员简历表》); (3)其他辅助说明资料(包含并不限于):需提供投标人在投标登记时,在交易系统中按《施工项目管理团队人员信息表》(详见招标公告附件三)填写的网页截图。 |
11.2.3项目管理机构配备。 (1)投标人应列出该项目工程的施工组织机构构成和画出机构框架图及其负责人(见本招标文件第四章 “技术标投标文件格式”格式六); (2)投标人应详细列出该施工组织机构中主要成员的名单、简历资料、职务职称和在本项目中拟担任的职务等资料,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扫描件(见本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标投标文件格式”格式七《项目管理部组成人员配备表》、格式八《主要人员简历表》); (3)其他辅助说明资料(包含并不限于):无。 |
3 |
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表 |
详见原招标文件 |
详见附件1《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表》 |
评分项目 |
评分内容 |
分值 |
评审标准 |
一、企业资信(30分) |
类似工程业绩 |
10 |
投标人自2022年1月1日至今完成过质量合格的中标金额大于或等于1000万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20项或以上的得10分,11项-19项的得5分,1项-10项的得2分,本项最高得10分。 不符合上述条件或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得分。 |
工程获奖 |
10 |
投标人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承建过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获得过市级或以上工程质量奖的,10项或以上的得10分,5项-9项的得5分,1项-4项的得2分,本项最高得10分。 不符合上述条件或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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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研发能力 |
5 |
投标人自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以获奖证书颁发时间为准)获得过:省级或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每获1项得2.5分,本小项最高得5分; 不符合上述条件或未提供证明材料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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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评价 |
5 |
投标人具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且在有效期内,同时具有上述体系认证的,得5分;缺少其中任意1项的,得3分;缺少其中任意2项的,得1分;其余情况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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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管理机构能力 (70分) |
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 |
20 |
项目经理具有建筑工程类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得20分;具有建筑工程类相关专业工程师技术职称,得10分;其它或不提供不得分。 注:1.本项最多得20分;2.须提供职称证,职称证书按最高级别计分,不累计计算。 |
技术负责人 |
15 |
技术负责人具有建筑工程类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得15分,其它或不提供不得分。 注:1.本项最多得15分;2.须提供职称证,职称证书按最高级别计分,不累计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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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负责人 |
15 |
质量负责人具有建筑工程类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得15分;具有建筑工程类相关专业工程师技术职称,得10分;其它或不提供不得分。 注:1.本项最多得15分;2.须提供职称证,职称证书按最高级别计分,不累计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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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负责人(与专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 |
15 |
1、安全负责人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建筑施工安全)注册证书的得10分,其它或不提供不得分; 2、安全负责人具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或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3类),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类)或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得5分,其它或不提供不得分。 备注:1.本项最多得15分;2.须提供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或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3类),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类)或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注册安全工程师(建筑施工安全)注册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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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负责人 |
5 |
1、造价负责人具有建筑工程造价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的,得3分,其它或不提供不得分。 2、造价负责人具有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土木建筑或安装工程专业)(或原已注册成功的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得2分;其它或不提供不得分。 注:1.本项最多得5分;2.按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的规定,根据原人事部、原建设部发布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7号)取得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且在有效期内的,等同于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须提供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及职称证书。职称证书按最高级别计分,不累计计算。不满足上述情况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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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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